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单位定点印刷有关事项的通知
HNPR-2017-12008
湖南省财政厅文件
湘财购〔2017〕1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单位定点印刷
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为规范省级单位印刷采购项目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经研究决定,对省直单位印刷采购实行定点采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入围定点印刷企业的承印业务范围要求
1、入围印刷企业名单、承印范围、设备状况、生产能力及有效期,经法定程序产生后,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上公布。
2、出版物类印刷企业。承接印刷项目为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各种内部书报刊、内部资料、文件汇编、宣传品、证件、包装制品等。
3、其他类印刷企业。承接印刷项目为商标标识、彩色包装盒(袋)、纸制包装用品、印铁制罐、以介绍产品为内容的广告宣传品及文件、资料、图表、名片等内部资料、文件汇编、宣传品、包装制品、其他等。不得承接出版物印刷。
4、票据印刷类。承接票据印刷业务。
二、定点印刷采购规定及方式要求
(一)定点印刷采购规定
1、驻长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本单位无印刷条件,需要到印刷企业印刷的项目,原则上应到定点印刷企业印刷。
2、单次采购金额2万元以下或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以下的文件印刷、公文用纸印刷、资料汇编印刷项目,不需在印刷定点企业采购。
3、长沙市区以外的采购人,无法选择定点印刷企业采购的,可在当地财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印刷企业范围内采购。如当地财政部门没有确定定点印刷企业,采购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采购;3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但采购合同应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
4、采购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定点印刷企业不能承印的印刷项目或需要到定点印刷企业以外印刷的,采购人应说明理由并按照法定程序依法采购。
5、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邀请供应商不得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
6、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不得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采购项目进行拆分采购。
7、单位设有实行独立核算的印刷厂或文印中心的,到我厅备案后可承担本单位或本系统的采购项目。
(二)定点印刷采购的方式要求
1、印刷项目金额在30万元以下(含)的,由采购人在印刷定点企业内自行组织采购。具体采购程序及要求由采购人自行确定,但必须按照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规范采购流程,加强管理。
2、印刷项目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不含)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应通知有能力完成采购任务的定点企业,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企业进行报价,按照低价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3、印刷项目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人应委托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用非招标方式在定点印刷企业内采购。
三、监督管理
采购人应协同我厅对定点印刷企业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反馈定点印刷企业恶意低价成交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投标服务承诺的情况。定点印刷企业上述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定点资格,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四、其他
(一)定点印刷企业的有关情况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hunan.gov.cn)主页中“政府采购服务定点”栏目查询。
(二)如定点印刷企业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将通过公告方式发布,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附件:1、湖南省省级单位定点印刷服务合同
2、定点印刷企业服务承诺书
3、省级单位内部定点印刷厂申请表
湖南省财政厅
2017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