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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标价法

来源: 本站 浏览次数: 11697 发布日期:2018-12-20

综合评标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的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简称18号令)第五十条: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
  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中公开招标方式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一般采用最低价中标。


  综合评标法优点:


  1,比较容易制定具体项目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
  2,评标时,评委容易对照标准“打分”。


  要点
  1,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事先列出需要考评的具体项目和指标以及分数值;
  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来制定评标标准,不得擅自修改;比如,价格分占30--60%的比例,不能改变超出范围。
  3,分数值的标准不宜太笼统。不可以制定“价格分”为40分,而没有细则;要说明各投标人的具体分数值如何计算;还应细分每一项的指标,包括“技术分30分”包括那些考核指标,如何计算给分或者扣分的标准办法。


  难点
  1,难于细致制定评分标准,精确到每一个分数值;
  2,难于找出制定技术和价格等标准分值之间的平衡关系;
  3,难于事先制定并且公布具体计算的“基准价格”等参数和计算办法;特别是在目前不正当竞争行为比较多的情况下,容易被个别的投标人或者评委人为地破坏;
  4,难于在标准细化后,最大程度的满足招标人的愿望。


  缺点
  1,具体实施起来,评标办法和标准可能五花八门,很难统一与规范;
  2,在没有资格预审的招标中,容易由于资格资质条件设置的不合理,导致“歧视性”条款,造成不公,引起质疑和投诉;
  3,如果评分标准细化不足,则评标委员在打分时的“自由裁量权”容易过大;
  4,容易发生“最高价者中标”现象,引起对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质疑。